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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因多样性ღ✿◈✿、复杂性和长期性特点ღ✿◈✿,历来是舆论关注热点ღ✿◈✿,群众关注焦点ღ✿◈✿,日常监管难点ღ✿◈✿。正因如此ღ✿◈✿,2009版《食品安全法》规定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ღ✿◈✿,2015版《食品安全法》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制定”ღ✿◈✿,既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ღ✿◈✿,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ღ✿◈✿,给地方更大的选择权ღ✿◈✿,旨在加快推进具体管理办法制定的步伐ღ✿◈✿,可见问题严重性和时间紧迫性ღ✿◈✿。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ღ✿◈✿,各地情况迥异ღ✿◈✿,作坊业态复杂ღ✿◈✿,两法未就“食品生产加工下作坊”进行定义ღ✿◈✿,显然是给地方更多的自主发挥空间ღ✿◈✿,但因思想认识不同ღ✿◈✿,操作方式各异人生就是博ღ✿◈✿,产生效果也并不一致ღ✿◈✿。本文汇总了全国31个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截止2017年10月底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ღ✿◈✿,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法规ღ✿◈✿、规章ღ✿◈✿、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的定义ღ✿◈✿,梳理了相关问题ღ✿◈✿,并提出粗浅看法ღ✿◈✿,希望对监管者有所帮助ღ✿◈✿。
2005 年9月ღ✿◈✿,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首次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概念ღ✿◈✿,并定义为“是指由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ღ✿◈✿,有固定场所ღ✿◈✿,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ღ✿◈✿,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ღ✿◈✿,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ღ✿◈✿。”
2007 年7月ღ✿◈✿,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ღ✿◈✿, 对2005 年的试行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ღ✿◈✿,并将定义修改为“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ღ✿◈✿,有固定生产场所ღ✿◈✿,生产条件简单ღ✿◈✿,从事传统花都名器ღ✿◈✿、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ღ✿◈✿。”
2009年5月ღ✿◈✿,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颁布实施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ღ✿◈✿,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依照相关法律ღ✿◈✿、法规从事食品生产ღ✿◈✿,有固定生产厂所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加工规模小ღ✿◈✿,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ღ✿◈✿,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ღ✿◈✿。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正式从法律层面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概念ღ✿◈✿,但限于立法难度ღ✿◈✿,未能给出明确定义ღ✿◈✿,把其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授权给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大常委会ღ✿◈✿。
2010年2月ღ✿◈✿,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质检办法函〔2010〕96 号)ღ✿◈✿,指出“可以考虑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ღ✿◈✿,年销售额50万元左右ღ✿◈✿,从业人员10人以下ღ✿◈✿,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基本范畴”ღ✿◈✿。“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应当有别于从事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ღ✿◈✿、现做现卖ღ✿◈✿、前店后厂ღ✿◈✿、食堂餐饮类小作坊”ღ✿◈✿。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ღ✿◈✿。在《食品安全法》释义部分指出ღ✿◈✿:“所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ღ✿◈✿,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加工规模小ღ✿◈✿、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经营者”花都名器ღ✿◈✿。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公布)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62号)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ღ✿◈✿,其生产规模ღ✿◈✿、生产条件花都名器ღ✿◈✿、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花都名器ღ✿◈✿。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ღ✿◈✿,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ღ✿◈✿,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ღ✿◈✿。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施行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等4个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配套文件的公告》(2013年食字第4号)
有固定加工场所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加工规模小ღ✿◈✿,预包装或简易包装ღ✿◈✿,从事具有北京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ღ✿◈✿。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ღ✿◈✿,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ღ✿◈✿、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人生就是博ღ✿◈✿。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加工规模小ღ✿◈✿、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ღ✿◈✿,生产加工传统ღ✿◈✿、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ღ✿◈✿。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花都名器ღ✿◈✿,生产条件简单ღ✿◈✿、经营规模小ღ✿◈✿、从业人员少ღ✿◈✿,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ღ✿◈✿。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小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藏食药监[2016]135号)
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ღ✿◈✿,生产规模小ღ✿◈✿、从业人员少ღ✿◈✿、生产条件简单ღ✿◈✿,从事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及销售的经营者ღ✿◈✿。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ღ✿◈✿,生产条件简单ღ✿◈✿、经营规模小ღ✿◈✿,从业人员少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ღ✿◈✿。
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ღ✿◈✿、生产规模较小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条件简单ღ✿◈✿,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ღ✿◈✿,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ღ✿◈✿。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8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ღ✿◈✿,生产加工规模小ღ✿◈✿、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ღ✿◈✿,生产加工传统ღ✿◈✿、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ღ✿◈✿。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加工规模小ღ✿◈✿、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ღ✿◈✿,从事传统ღ✿◈✿、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ღ✿◈✿。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ღ✿◈✿,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ღ✿◈✿。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条例指出“食品小作坊ღ✿◈✿、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ღ✿◈✿,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ღ✿◈✿,随后公布的《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湘食药监发〔2017〕5号)文件明确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ღ✿◈✿、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ღ✿◈✿、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ღ✿◈✿,在固定生产场所ღ✿◈✿,按照一定工艺流程ღ✿◈✿,从事传统ღ✿◈✿、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ღ✿◈✿。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ღ✿◈✿、生产经营规模小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人生就是博ღ✿◈✿。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加工规模小ღ✿◈✿、生产条件以及工艺简单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食品生产者ღ✿◈✿。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ღ✿◈✿、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条例》未作定义ღ✿◈✿,但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ღ✿◈✿,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ღ✿◈✿,有独立固定生产加工场所ღ✿◈✿、从事具有地方特色ღ✿◈✿、一般不实行规模化生产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单位和个人ღ✿◈✿。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条件ღ✿◈✿、设备和工艺简单ღ✿◈✿,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者人生就是博ღ✿◈✿。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加工规模小ღ✿◈✿,生产条件简单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ღ✿◈✿。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ღ✿◈✿、生产加工条件简单ღ✿◈✿、从业人员少ღ✿◈✿、生产加工规模小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ღ✿◈✿。
《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加工规模小ღ✿◈✿,销售范围固定ღ✿◈✿,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ღ✿◈✿,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ღ✿◈✿。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ღ✿◈✿,从业人员少ღ✿◈✿、生产加工规模小ღ✿◈✿、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ღ✿◈✿,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ღ✿◈✿。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ღ✿◈✿,固定从业人员少ღ✿◈✿,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ღ✿◈✿,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ღ✿◈✿,从事散装ღ✿◈✿、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ღ✿◈✿,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ღ✿◈✿。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ღ✿◈✿、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ღ✿◈✿,从业人员较少ღ✿◈✿,规模较小ღ✿◈✿,生产条件简单ღ✿◈✿,从事传统ღ✿◈✿、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生产者人生就是博ღ✿◈✿。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加工规模小ღ✿◈✿、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ღ✿◈✿,生产加工传统ღ✿◈✿、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ღ✿◈✿。
综合各地的定义看ღ✿◈✿,场地固定ღ✿◈✿、人数较少ღ✿◈✿、规模较小ღ✿◈✿、条件简单ღ✿◈✿、有所限制是主流定义模式ღ✿◈✿。有的定义简单ღ✿◈✿,仅一句话ღ✿◈✿,笼而统之ღ✿◈✿,有的尽量严谨ღ✿◈✿,生怕挂一漏万ღ✿◈✿。但监管实务中想要按定义操作也非易事ღ✿◈✿,因随意性和自主性因素过多ღ✿◈✿,相关问题的把握也考验监管者的智慧ღ✿◈✿。
(一)从业人员数量与生产规模的界定问题ღ✿◈✿。从业人员较少ღ✿◈✿,生产加工规模小是小作坊的基本特征ღ✿◈✿,但定义表述只有定性没有定量ღ✿◈✿,人员少到什么程度ღ✿◈✿,规模小到什么程度ღ✿◈✿,如何进行量化区分没有依据和标准ღ✿◈✿。尽管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曾经指出“可以考虑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ღ✿◈✿,年销售额50万元左右ღ✿◈✿,从业人员10人以下ღ✿◈✿,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基本范畴”ღ✿◈✿,但时过境迁ღ✿◈✿,监管主体变化ღ✿◈✿,能否将此作为依据和参照?且随着社会分工细化ღ✿◈✿,科技高速发展ღ✿◈✿,人工成本增加ღ✿◈✿,资本逐利的本性促使机器换人成为必然趋势ღ✿◈✿,毛驴拉磨的传统豆腐坊已成历史ღ✿◈✿,必须更新现有对“传统”作坊的认识ღ✿◈✿。因此ღ✿◈✿,从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因素看ღ✿◈✿,从业人员数量ღ✿◈✿、生产加工规模ღ✿◈✿、产能等项目并不是区分作坊与企业的根本因素ღ✿◈✿,现实中ღ✿◈✿,一般的食品企业都有“作坊”的过去ღ✿◈✿,有的企业ღ✿◈✿,生产工人数量也并不一定比作坊多ღ✿◈✿。
反而从业者主体资格ღ✿◈✿、食品安全素养ღ✿◈✿、身体健康状况ღ✿◈✿,以及是否有与所生产品种相匹配的场地ღ✿◈✿、设备ღ✿◈✿,是否使用添加剂ღ✿◈✿,工艺如何ღ✿◈✿,流程是否合理才是监管者需要关注的重点ღ✿◈✿,需要根据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对准入规则ღ✿◈✿,逐一研判ღ✿◈✿。
(二)部分限制内容的合理性问题ღ✿◈✿。其一ღ✿◈✿,对销售区域的限制ღ✿◈✿:如海南规定“销售范围固定”ღ✿◈✿,陕西规定“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ღ✿◈✿,吉林规定“禁止超出规定区域和项目经营”等ღ✿◈✿。起因应是怕与获证企业形成竞争或流动性过大而扩散风险隐患ღ✿◈✿,但在“互联网+”及“放管服”的大背景下ღ✿◈✿,限制食品销售范围ღ✿◈✿,显然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不符ღ✿◈✿,实际中也不具备可操作性ღ✿◈✿。作为监管者只要做好生产加工行为的管控ღ✿◈✿,规范好出厂合格检验ღ✿◈✿,确保流通过程可追溯ღ✿◈✿,出现问题可召回即可ღ✿◈✿,给作坊以做大做强的空间ღ✿◈✿,至于其他ღ✿◈✿,市场自会优胜劣汰ღ✿◈✿。
其二ღ✿◈✿,对包装形式的限制ღ✿◈✿:如内蒙古规定“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ღ✿◈✿,江苏规定“散装或者简易包装”ღ✿◈✿,广西规定“散装ღ✿◈✿、简易包装”等ღ✿◈✿。起因应是与获证企业的预包装食品有所区分ღ✿◈✿,但包装化是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ღ✿◈✿,从食品安全的角度看ღ✿◈✿,合格ღ✿◈✿、合理包装相对减少食品污染ღ✿◈✿,防范风险隐患ღ✿◈✿,更利于食品安全ღ✿◈✿,产品包装化出厂销售应予鼓励而非限制ღ✿◈✿。监管者需要关注和规范的是包装物及操作方式是否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ღ✿◈✿,标签标识等内容是否真实ღ✿◈✿、符合相关规定ღ✿◈✿。
其三ღ✿◈✿,对生产品种的限制ღ✿◈✿:如北京ღ✿◈✿、安徽ღ✿◈✿、广东ღ✿◈✿、陕西ღ✿◈✿、天津ღ✿◈✿、西藏ღ✿◈✿、上海ღ✿◈✿、海南等地将生产产品限制为“具有地方特色或传统工艺”或“传统ღ✿◈✿、特色”或“地方特色”食品ღ✿◈✿,湖南ღ✿◈✿、湖北ღ✿◈✿、福建将生产产品限制为“传统ღ✿◈✿、低风险”食品等ღ✿◈✿。而从各地的具体管理办法中鲜见对“传统食品”ღ✿◈✿、“传统工艺”人生就是博ღ✿◈✿、“地方特色”ღ✿◈✿、“低风险”的界定ღ✿◈✿。以陕西为例ღ✿◈✿,《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指导目录》未明确“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相关内容ღ✿◈✿。广东实行禁止性目录管理ღ✿◈✿,从云浮ღ✿◈✿、汕尾花都名器ღ✿◈✿、佛山ღ✿◈✿、东莞ღ✿◈✿、珠海市公布的目录看ღ✿◈✿,有的地方只强调了“非本地传统工艺或传统食品”ღ✿◈✿,而未作进一步解释ღ✿◈✿。只有上海市在《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2015版)》中对地方传统特色食品进行了具体表述ღ✿◈✿,体现了与定义的逻辑一致性和实践操作性ღ✿◈✿,但在此框架内ღ✿◈✿,品种寥寥无几ღ✿◈✿。
(三)主体资格范围的明确性问题ღ✿◈✿。各地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资格认定范围主要有“单位和个人”ღ✿◈✿、“个体工商户”ღ✿◈✿、“个体生产经营者”ღ✿◈✿、“食品生产经营者”ღ✿◈✿、“生产加工经营者”等等ღ✿◈✿。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看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企业法人ღ✿◈✿、合伙企业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ღ✿◈✿、个人独资企业ღ✿◈✿、个体工商户等ღ✿◈✿。如果把持有独资企业ღ✿◈✿、合伙企业ღ✿◈✿、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列入小作坊的主体范围ღ✿◈✿,数量将会更加巨大ღ✿◈✿,一些难以获取许可的企业就会选择小作坊的途径进入食品生产领域ღ✿◈✿,这相对于获证食品生产企业ღ✿◈✿,在准入及处罚上显失公允花都名器ღ✿◈✿。因此ღ✿◈✿,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资格限定为个体工商户更为符合实际和有关要求ღ✿◈✿,即使将来小作坊经升级改造成为获证企业也不存在主体限制障碍ღ✿◈✿。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市场准入问题ღ✿◈✿。定义延伸出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监管ღ✿◈✿,就准入而言各地主要有许可ღ✿◈✿、登记ღ✿◈✿、备案ღ✿◈✿、核准ღ✿◈✿、准许制度模式ღ✿◈✿。实行许可的有宁夏ღ✿◈✿、山西ღ✿◈✿、吉林ღ✿◈✿、陕西ღ✿◈✿、湖南ღ✿◈✿、湖北ღ✿◈✿、青海ღ✿◈✿、辽宁ღ✿◈✿;实行登记的有内蒙ღ✿◈✿、广东ღ✿◈✿、西藏ღ✿◈✿、河北ღ✿◈✿、江苏ღ✿◈✿、天津ღ✿◈✿、云南ღ✿◈✿、甘肃ღ✿◈✿、浙江ღ✿◈✿、江西ღ✿◈✿、贵州ღ✿◈✿、重庆ღ✿◈✿、山东ღ✿◈✿、广西ღ✿◈✿、安徽ღ✿◈✿;实行备案的有河南ღ✿◈✿、四川ღ✿◈✿、海南ღ✿◈✿;实行核准的有福建ღ✿◈✿、黑龙江ღ✿◈✿;实行准许的有北京ღ✿◈✿、上海ღ✿◈✿。相应的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ღ✿◈✿、登记证ღ✿◈✿、核准证ღ✿◈✿、准许证ღ✿◈✿、备案证ღ✿◈✿。实行许可的地方中ღ✿◈✿,宁夏ღ✿◈✿、湖北ღ✿◈✿、山东ღ✿◈✿、陕西ღ✿◈✿、青海ღ✿◈✿、辽宁ღ✿◈✿、吉林要求必须进行现场核查ღ✿◈✿,湖北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ღ✿◈✿;实行登记的地方中ღ✿◈✿,内蒙ღ✿◈✿、贵州ღ✿◈✿、山东ღ✿◈✿、江西ღ✿◈✿、广西ღ✿◈✿、广东认为必要时需要现场核查ღ✿◈✿,浙江ღ✿◈✿、云南未作现场核查要求ღ✿◈✿,重庆ღ✿◈✿、安徽ღ✿◈✿、甘肃ღ✿◈✿、江苏ღ✿◈✿、河北ღ✿◈✿、天津要求必须进行现场核查ღ✿◈✿,西藏未见相关规定ღ✿◈✿;实行核准的福建ღ✿◈✿、黑龙江均要求进行现场核查ღ✿◈✿;实施准许的北京ღ✿◈✿、上海要求必要时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ღ✿◈✿;实行备案的河南ღ✿◈✿、海南ღ✿◈✿、四川均未要求现场核查ღ✿◈✿。
虽然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ღ✿◈✿,但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各地有授权之下的自主ღ✿◈✿,因此产生上述各种准入制度ღ✿◈✿,且从数量上看ღ✿◈✿,登记制度是大多地方首选ღ✿◈✿,成为发展趋势ღ✿◈✿。但就各地规定实质内容看ღ✿◈✿,登记ღ✿◈✿、核准ღ✿◈✿、准许与食品生产许可程序和要求相差无几ღ✿◈✿,应看作是对许可的一种变通ღ✿◈✿,大部分地方均要求现场核查就是最好的验证ღ✿◈✿,因一般意义上ღ✿◈✿,登记ღ✿◈✿、核准只做材料的形式性审查ღ✿◈✿,一旦进入验证真实性ღ✿◈✿、合规性的实质性审查ღ✿◈✿,即视为许可ღ✿◈✿。但上述行为并不像许可那样受到强制性法律的调整ღ✿◈✿,可见各地对小作坊准入制度设计持谨慎态度ღ✿◈✿,也考虑到对监管过错的防范和规避ღ✿◈✿。备案制度其本质是行政相对人将其需要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行政机关ღ✿◈✿,为行政机关事后监督检查提供某种依据ღ✿◈✿,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压力和责任更为轻松ღ✿◈✿。
综合看ღ✿◈✿,登记ღ✿◈✿、备案制度是一种服务性的管理ღ✿◈✿,符合目前“减政放权”ღ✿◈✿、“放管服”的大背景ღ✿◈✿,但如何实现“相对宽松”与“四个最严”的结合与平衡也是不小的考验ღ✿◈✿,且各地所采取的准入制度不同ღ✿◈✿,会否造成地域ღ✿◈✿、地区间小作坊的不均衡发展也都需要在实践中考虑ღ✿◈✿,毕竟民生也是个大问题ღ✿◈✿。
形式逻辑学一般采用“种差加属”法给所认识对象下定义ღ✿◈✿,即被定义项等于种差加邻近的属ღ✿◈✿,定义的规则是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外延要相称ღ✿◈✿、不应循环ღ✿◈✿、不是否定判断ღ✿◈✿、“属差”尽可能详细确切ღ✿◈✿。在上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中ღ✿◈✿,“单位和个人”ღ✿◈✿、“个体工商户”ღ✿◈✿、“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就是“种概念”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生产企业”是“属概念”ღ✿◈✿,“属差”是“人员少ღ✿◈✿、规模小ღ✿◈✿、条件简单ღ✿◈✿、地方特色ღ✿◈✿、传统ღ✿◈✿、低风险”等ღ✿◈✿。从定义规则看ღ✿◈✿,“食品生产经营者”种的概念外延过宽ღ✿◈✿,原因上文已阐述ღ✿◈✿。“属差”不够详细明确ღ✿◈✿,即量化ღ✿◈✿、规定不充分ღ✿◈✿,且小作坊与食品生产企业的差别不仅如此ღ✿◈✿。因此可见ღ✿◈✿,上述定义都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ღ✿◈✿。
正如思想是行动的先导ღ✿◈✿,人们对事物具有共同的认识才可能有规范的行为ღ✿◈✿,而对这一事物的含义ღ✿◈✿、范围ღ✿◈✿、特征进行精准定义就显得尤为重要ღ✿◈✿。定义不是认识的出发点ღ✿◈✿,而是已有认识的总结ღ✿◈✿,其准确与否既左右思维路径又影响实践效果ღ✿◈✿。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都体现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不同认识和监管思路ღ✿◈✿,从各地相关法规的实施时间上看ღ✿◈✿,大家正在摸索中前行ღ✿◈✿,相关问题也会在具体操作中逐渐暴露ღ✿◈✿。创新ღ✿◈✿、完善和丰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ღ✿◈✿,严格限定“种差”ღ✿◈✿,丰富“属差”ღ✿◈✿,或在配套的许可目录ღ✿◈✿、禁止目录ღ✿◈✿、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中具体进行界定ღ✿◈✿、量化ღ✿◈✿、细化ღ✿◈✿,与定义自身形成逻辑上的互补和一致ღ✿◈✿,才可能为监管提供更科学合理的依据和标准ღ✿◈✿。(作者系长春市食药监管局)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d88尊龙人生就是博ღ✿◈✿,食品加工ღ✿◈✿,凯时尊龙官网ღ✿◈✿。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ღ✿◈✿!民生行业ღ✿◈✿,凯时尊龙官网appღ✿◈✿,